为深入开展涉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我局梳理了8起涉及水、大气、在线监控、自然保护地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核与辐射等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贵港市某工业园区河流水质出现黑臭现象,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较高。我局执法人员对园区内排放废水企业进行排查,但由于企业较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相似,难以确定违法排污单位,于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疑似污染源样品、疑似排污路径样品及受污染样品开展水质指纹溯源分析。经多次排查,在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外的雨水井中采集到的水样与受污染河水高度相似。经查,该公司正常生产时无生产废水外排,但12月初在转移生产原料(糖蜜)过程中,有糖蜜泄漏排入雨水收集管。发生泄漏时,该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高浓度废水经雨水管网排入园区内河流,导致水质异常。经监测,该公司雨水收集管内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排放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96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这是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第一次使用水质指纹办理的案件。一是科技赋能,执法效能倍增。针对工业园区内污染源所呈现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传统的污染溯源手段存在诸多局限,如成本高、专业性强、效果不理想等。水质指纹溯源技术的引入,为解决这些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开辟了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的新路径,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持。水质指纹溯源技术具备快速识别污染迁移路径及锁定疑似污染源的能力,有效降低了环境监管中的人力与物资资源消耗,同时降低对专业人员的依赖,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二是技术应用,提升监管精细度。在日常监管中,借助水质指纹溯源技术,监管人员能够实现对污染源精准监控,有效预判潜在的环境风险,采取有预见性的防控措施,以保障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稳定与安全,进而推进污染源的精准化治理与监控。三是规范管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规范管理体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保障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风险。
案例二:广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
一、案件简介
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到广东某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分析仪旋钮被负责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广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欧某某人为旋转到“工作状态W”和“零点Z”之间测量,不在正常工作状态“W”档,导致废气中颗粒物测量浓度值变低,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
二、查处情况
广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3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是“线上+线下”监管,打出执法组合拳。通过“线上”精准发现问题,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深入分析研判监控数据,排查异常信息,以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锁定问题线索,根据“线上”发现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精准有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二是“执法+专家”,凝聚执法合力。积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通过引入监控中心专家、法律顾问辅助执法,为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技术支持,打造多维联动、同向发力的执法统一战线。
案例三:广西桂平某公司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桂平市林业部门移送的线索,2025年1月,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广西桂平某公司建设的某取水口永久改迁项目进行了调查。经查,广西桂平某公司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固定式圆筒泵站、业务用房等项目。
二、查处情况
广西桂平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1.606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建设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该执法事项为林业部门划转的自然保护地执法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新划转的执法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了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安全。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人人都应该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爱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四:吕某某、江某生、江某宁3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武林镇某码头的船舶拆解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舶拆解项目的地点位于武林镇大安片水源地取水点上游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查,吕某某、江某生、江某宁3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24年5月起,在平南县武林镇某码头从事船舶拆解项目,该项目露天作业,未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且位于武林镇大安片水源地取水点上游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船舶拆解项目属于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查处情况
吕某某、江某生、江某宁3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吕某某、江某生、江某宁3人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件的查处,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消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的同时,也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五:桂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桂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干燥塔废气排放情况开展飞行抽检,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口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9%。
二、查处情况
桂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21.1968万元。鉴于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积极完成整改,经复核,该公司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个别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现象屡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增强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意识,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水平与执法监管效能。本案在企业提出陈述申辩后,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后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展示了执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本案也警示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
案例六:广西某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广西某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东面杜冲江出现大范围的白色悬浮物,白色污染带长度约30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西某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一排水口有白色污染物排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车间内的油墨清洗池墙壁下设置有一个直径5cm排水口,印刷冲洗废水经该排水口流到初级沉淀池旁的低洼处,低洼处旁有一个直径10cm排水口,印刷冲洗废水经该排水口向下流到公司南面围墙底下的生活污水排水沟,再经过暗沟流入该公司东面的杜冲江。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该公司印刷车间产生的印刷冲洗废水应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3979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是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执法公正。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中,执法人员应该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链,这是成功查处违法案件的关键。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执法争议或案件处理不公。
二是及时开展后督查,避免“一罚了之”。通过后续跟踪检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彻底消除。
案例七:平南某医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设置、使用射线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平南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安装有数字化X射线摄影设施(DR系统),射线装置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该院未办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调阅台账,该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设施有多次使用记录。
二、查处情况
平南某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本)》,我局对该医院处罚款1.34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83106万元。
三、案件启示
针对医院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以点带面,推动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在处罚时,执法人员参照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及环境危害。
案例八:贵港市港南区某养猪场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航发现一养猪场附近小江水面漂浮较多白色泡沫及粪便悬浮物,水质颜色较黑。根据线索调查核实,贵港市港南区某养猪场西南面厂界地表以下埋设有一条直径带水阀的暗管,其一头连接养殖场西南面储粪池,另一头通向养殖场外西面的小江,小江下游连接瓦塘江,上游处于截断状态,无来水汇入。现场调查时,执法人员模拟打开水阀,该场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小江中。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场储粪池及暗管排放口小江断面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表明,该场储粪池暗管排放口、储粪池的废水监测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结果均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 限值要求;暗管排放口外小江断面(排污口同侧下游4m处)的地表水监测结果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结果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二、查处情况
贵港市港南区某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该养猪场处以罚款14.366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如使用无人机等先进装备辅助环境执法,特别是因地理位置的限制,执法人员无法判断是否为涉事企业,收集证据艰难,而使用无人机排查,能及时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快速找到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执法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实现远程执法,精准、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能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更快速、精确,更能准确地收集违法证据,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警示各排污单位务必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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