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11:52
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你局向我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了《贵港市三合片区水体改造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经研究,说明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因此,我局决定暂缓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现予以退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