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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局:
根据《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全面推行“全市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数政发〔2020〕2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印发关于推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数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服务模式改革,特制定《贵港市生态环境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目录(第二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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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通办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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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实施清单) |
业务办理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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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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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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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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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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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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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签署或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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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及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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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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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 |
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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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