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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具体的企业名称、注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企业信息表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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