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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2年8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危险废物、自动监控、排污许可、秸秆禁烧、散乱污5个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危险废物领域
一、贵港市平南县5.19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晚,有群众举报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某村某屯有人非法加工铝灰。贵港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在举报地点控制嫌疑人7人,查获铝灰260吨,铝锭17.6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第一时间派出专案组到现场指导案件办理。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立即组织召开案件会商,研究解决案件存在困难,明确办案思路及分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铝灰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对周边环境开展污染调查;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开展侦查,控制现场;检察机关指导案件办理,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平南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开展案件办理。
经查,2021年12月起,唐某某等人通过货运信息平台在广东等省份获取铝灰,转运至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某村某屯进行加工、提炼制成铝锭,直至案发已处置1790.98吨铝灰。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唐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平南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侦查,8月初将有关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起诉。
【案件启示】
(一)自治区、市、县多部门联动,办案质效全面提升。自治区、市、县生态、公安、检察部门三级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助推执法办案提质增效。
(二)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夯实压紧责任。充分发挥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三)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群众监督。贵港市连续几年环境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全区第一,多次在媒体上宣传有奖举报信息,对群众环境问题投诉认真妥善处理,得到群众的信任,提高了群众参与环境监督积极性,为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贵港市西江农场八分场邓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根据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线索,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西江农场八分场发现一非法铝灰加工点,现场查获铝灰2100吨,铝锭23.59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经查,2021年3月起,当事人邓某、李某、梁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上线联系危废来源,通过“货车帮”APP雇佣司机,多次从广东省、江西省的多家工厂转运铝灰至贵港,经提炼铝锭后销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氨含氟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邓某、李某、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发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委托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因鉴别周期较长,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商请贵港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检察机关指导案件办理。2021年8月3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2022年2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犯污染环境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梁某犯污染环境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另案处理。
【案件启示】
(一)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机制发挥成效。充分发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线索互通,公安机关迅速响应,检察机关指导查办,助推执法办案提质增效。
(二)严厉打击,强化运输管控。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控,从运输环节打破铝灰非法转移链条,有效遏制非法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多发频发态势。
自动监控领域
桂平市某污水处理厂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桂平市某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磷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与分析仪断开,总磷分析仪内放置一个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总磷自动监测设施无法通过采样管采取出水口实际排放的污水,而是抽取矿泉水瓶内的水样进行分析。
经查,该污水处理厂运营方某某水务公司负责人郭某擅自切断总磷自动监测设施并在分析仪内放置矿泉水瓶,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总磷监测数据,导致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失真。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公司技术人员杨某参与协助伪造总磷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污水处理厂运营方某水务公司郭某、动监测设施运维公司杨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目前,桂平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侦查。
【案件启示】
严厉打击第三方治理、运营、运维机构违反技术规范,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形成震慑。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真正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
排污许可领域
桂平市某餐具消毒厂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桂平市某餐具消毒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从2022年1月投入生产,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625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件启示】
加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提升监管效率。加强排污许可全过程监管,强化排污许可后管理,压实企业排污许可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制度和落实排污主体责任,做好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秸秆禁烧领域
覃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6日19时,收到秸秆禁烧智能化视频监控监管系统自动推送的火点照片、录像、定位警报,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扑灭火点,并对当事人覃某某在焚烧秸秆区域露天焚烧马蹄苗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覃某某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一)“技防+人防”,科技创新服务构建“智慧治气”。通过秸秆禁烧智能化视频监控监管系统,实现线上线下实时互动,为贵港治气工作插上互联网的翅膀,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网格化非现场监管,严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在重点管控区建立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视频监管系统、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信息化网格监控平台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方式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散乱污”领域
贵港市覃塘区杨某、刘某造纸厂无证照生产经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1日,有群众举报反映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某村一家造纸厂向地下溶洞排放大量废水。贵港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会同公安、市场监管、辖区政府等部门赶赴现场,在举报地点发现一家生产迷信黄纸的造纸厂,将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储存在坑塘内,最终排入厂房旁边一个地下溶洞。
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对该厂周边环境开展污染调查,查封排污设施;公安机关现场控制涉案嫌疑人,提前介入联合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厂无证经营情况开展调查,查封迷信黄纸成品;石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开展案件查办。
经查,自2019年11月起,杨某、刘某未经审批建设造纸生产线,造纸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地下溶洞。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造纸厂负责人杨某、刘某的环境违法行处以罚款141万余元,并报辖区政府对该造纸厂拆除。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4日将案件移送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杨某、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启示】
多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共享执法监管信息,提升执法效能,保障案件顺利推进。保持高压态势,严打“散乱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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